造雨人

造雨人

712

    6.0

     影评-分集剧情

     正序

    造雨人

    《造雨人》是一部充满惊悚和犯罪元素的电影。故事讲述了初出茅庐的律师鲁迪·贝勒接手了一宗涉及医疗保险赔偿的案件。这个案件涉及到一位母亲和她生命垂危的儿子,而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医疗费用。鲁迪面临着一个无助的母亲、一个生死攸关的孩子和一个不择手段的辩护律师,他的经历与他最初的想象大相径庭。

    影片通过真实的手法展现了行业的困境和弱势群体所面临的困境。鲁迪始终没有放弃他的正义之心,他坚守着自己的信念,为了保护正义而奋斗。同时,影片还另设了一个主线,讲述了一位受虐待的少妇的故事。整部影片以写实的方式展现了一场守卫正义的道德战斗。

    《造雨人》是根据约翰·格里沙姆的同名小说改编而成的。影片通过精彩的剧情和出色的演员表现,成功地将小说中的故事搬上了大银幕。马特·达蒙在片中饰演的鲁迪·贝勒展现了一个初出茅庐但充满正义之心的律师形象,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银行家的名声近几年来有点臭名昭著,他们被看做是贪婪、奢侈和不诚实的代表,更别说是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不过相比起银行家们新近几年才获得的臭名声,律师们大概已经习惯了公众对他们的揶揄嘲讽了。像电影《造雨人》中所说的那样,有关律师的笑话不胜枚举,律师们对此其实还有点引以为傲。

    这其实有点令人好奇。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律师所扮演的角色和需要承担的义务其实非常重要,对正义的维护和追求离不开专业法律人士的努力和付出。电影《造雨人》改编自美国著名畅销小说作家John Grisham的同名小说,所要探讨的似乎也是这个问题。作者没有否认律师的重要性,而更多的是在批判律师们在工作中利欲熏心、被金钱驱动而逐渐丧失了年轻时的理想。他把一个刚大学毕业的年轻律师,和一群资深律师做了一番最直接的对比,让他们直接在一个法庭上为两方完全相反的利益代言:一个代表着弱势群体,另一个则代表着大企业,这种对比和反差极其强烈。

    我觉得电影本身排得不错,很紧凑很精彩。但故事所要讲述的寓意却有点肤浅和简单化。片中那位年轻律师的理想和热忱确实非常感动人,也很宝贵;然而我们更应当注重的不是他选择为谁、为哪一种利益代言,而是他对工作的认真仔细,以及他面对当事人时负责任的态度。因为司法体制本身讲究对抗性,事实和正义只有在通过观点的交锋之后才能更清晰地浮现,没有一个律师有资格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先对当事人进行一番审查,然后才决定自己是否愿意为其代言。事实上,这样明哲保身的行为其实是非常自私的。反过来说,再罪恶、再丑陋的个人或组织也应当有权利享受到司法制度公平公正合理的对待,而律师作为司法机器中的一个零部件,在任何情况下、在面对任何人的时候,都有责任履行义务、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这是律师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更何况,为魔鬼代言不意味着你自己也要变成魔鬼,为骗子辩护时你还是能够只说真话。我记得大一在上《英国司法制度》的时候,专门有一课讲司法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对律师的要求中第一条就是所谓的“Cab rank rule”:律师和当事人,就如同出租车司机与乘客的关系,或者说医生和病人的关系,律师不能拒绝为任何人代理,就如司机不能拒载、医生不能看到病人是个杀人犯就不救一样。

    当然在现实中,更多的律师恐怕是因为代理费太少而不愿为某些当事人申辩。大企业、大公司财大气粗,有钱请到众多优秀的律师为他们主张利益;而很多穷人可能就无法负担高额的诉讼费用,风险代理于是也就应运而生。传统的律师一般都是计时收费,费率当然也取决于律师的声望、经验和水平。而风险代理律师,则预先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只有当其为当事人打赢官司、获得赔偿后,才按比例从中抽成。电影显然是非常支持风险代理这种方式,因为它为穷人打官司开辟了捷径,正义似乎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但实际上除美国以外,很少有国家允许风险代理。一个原因也许是风险代理可能鼓励一种不健康的诉讼文化:当事人打官司的成本接近于零,而可能获得的收益却很高,于是像喝咖啡烫到舌头之类屁大点的小事也要闹上法庭,弄不好甚至还能搞到一大笔钱,但整个过程中却严重浪费了已经非常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而且风险代理之所以能在美国如此成功,也与美国另一个特殊的法律制度——惩罚性赔偿——有关。全世界也很少有国家像美国那样,在个人对抗企业这样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允许所谓惩罚性赔偿的存在。传统的司法理论一向认为,当一个人利益受到侵犯时,法律有责任纠正错误,返还原告受损的利益,但仅此而已。例如若被告偷了原告一块钱,那在民事上最合理的司法补偿就应当是让被告返还那一块钱。而惩罚性赔偿则会要求被告在那一块钱的基础上再向原告赔偿一笔钱作为其行为的惩罚。这其实在逻辑上是有点说不通的:若说在刑事案件中个人的权利在面对强大国家机器时还应该得到更多的保障的话,在民事纠纷中他们的权利义务应当完全平等才对。若被告犯了一个错误,让他纠正这个错误就是,若要惩罚也是国家通过刑事审判程序对其惩罚,为何要强迫他向原告进行超出义务范围之外的赔偿?这样做难道不伤害到了被告的权利?法律的天平应该保持完全的公平,不应向原被告任何一方倾斜,即使是看起来更弱势的一方。

    所以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风险代理的流行提供了基础。因为个人有可能在民事纠纷案件中获得超出正常赔偿额度的赔偿,风险代理律师们才会甘冒分文不取的风险帮客户打官司,期望通过提成来获得更大收益。电影中把初出茅庐的风险代理律师描绘得品德高尚、充满理想,其实是有点简单化了这种律师的形象:事实上在美国,成功的风险代理律师的收入可能是所有律师中最高的,甚至超过华尔街的金融律师。而他们的名声其实也并不怎么高,说实话他们可能真的非常像中国古代被人鄙视的所谓“讼师”:凭借着三寸不烂之舌,煽动陪审团开出天价赔偿,从中捞取油水。

    而这也体现了美国司法制度中一个经常被人诟病的问题。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体系中的一大特色,在许多方面它运作确实非常完美。但只有在美国的民事纠纷案件中,陪审团不但可以对案件结果做出裁决,甚至还能决定赔偿的金额——也就是说,陪审团不但对案件进行裁决,还可以量刑。如果说裁决本身还能算是在专业人士引导下,普通人可以凭常识做出的决定,量刑可就是一个高度仰赖经验的专业技能了。只有一个对其他类似案件都非常熟悉、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有充分掌握的专业法官,大概才能准确拿捏分寸,做出一个合理的判罚。否则每个陪审团给出的赔偿金额南辕北辙,而且常常更取决于律师们煽情的成功与否而不是先例或法律本身,那公平性又何以维护呢?这也难怪美国的惩罚性赔偿会不断爆出数千万乃至数亿的天价赔偿,风险代理律师们也赚得盆满钵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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